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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員公職人員發生醉駕行為 應如何適用條規和確定處分檔次

        時間:2024-02-05 15:07:22   作者:   來源:中央紀委    點擊:0


        為嚴格規范、依紀依法辦理黨員、公職人員醉駕案件,結合工作實踐,我們對黨員、公職人員發生醉駕行為如何適用條規和確定處分檔次進行了認真研究,并提出了初步研究意見,供工作中參考。

        一是因構成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根據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按照判決、裁定、決定生效時間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二是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根據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按照判決、裁定、決定生效時間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以上處分。

        需要強調的是,上述2種情形中,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已綜合考慮駕駛動機目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道路情況、行駛時間、速度、距離以及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故在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時不宜再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關于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規定。

        三是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的。按照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具有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且不具有第十條規定的從重處理情形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即醉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已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不起訴、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但同時應當給予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相應情形給予罰款、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具有上述情形,紀檢監察機關認為需要追究黨紀政務責任的,可以根據生效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立案核實并綜合考慮被審查調查人的主觀動機、態度認識等因素,按照醉駕行為發生時間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給予相應黨紀政務處分。

        需要注意的是,黨員、公職人員發生醉駕行為,除對其醉駕行為按照規定處理外,如果查實同時存在違規公款吃喝、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等問題的,應當合并處理。

        ◎法規鏈接

        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23年12月19日發布,2024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條第一款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或者由任免機關(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任免機關(單位)給予的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其中,黨員依法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2020年6月20日公布,2020年7月1日施行)

        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第四十一條公職人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公職人員形象,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2023年12月13日印發,2023年12月28日施行)

        第四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經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和本意見的規定決定是否立案。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樣本送檢。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依據。

        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樣本前脫逃或者找人頂替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提取血液樣本前故意飲酒的,可以以查獲后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第十條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從重處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

        (四)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

        (五)服用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的;

        (六)駕駛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且載有乘客的;

        (七)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且載有師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駕駛的;

        (九)駕駛重型載貨汽車的;

        (十)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的;

        (十一)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

        (十二)實施威脅、打擊報復、引誘、賄買證人、鑒定人等人員或者毀滅、偽造證據等妨害司法行為的;

        (十三)二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

        (十四)五年內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

        (十五)其他需要從重處理的情形。

        第十二條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見第十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駕駛機動車,且不構成緊急避險的;

        (三)在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因挪車、停車入位等短距離駕駛機動車的;

        (四)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接替駕駛停放機動車的,或者為了交由他人駕駛,自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駛出的;

        (五)其他情節顯著輕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不得已駕駛機動車,構成緊急避險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醉駕案件,人民檢察院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駕駛的動機和目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道路情況、行駛時間、速度、距離以及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認為屬于犯罪情節輕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醉駕屬于嚴重的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在決定不予立案、撤銷案件或者移送審查起訴前,給予行為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處罰。根據本意見第十二條第一款處理的案件,公安機關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相應情形,給予行為人罰款、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據本意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處理的案件,對被不起訴人、被告人需要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或者司法建議,移送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公安機關應當將處理情況通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3年12月29日公布,2024年3月1日施行)

        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10月26日公布并施行)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鐘紀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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