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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紀委省監委《關于對公職人員履職盡責情況加強監督的意見(試行)》

        時間:2018-04-16 15:48:27   作者:   來源:    點擊:0


        為認真貫徹《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按照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的要求,加強紀法貫通,實現監察對象和監察職能的全覆蓋,促進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履職、改進作風,推動云南跨越式發展,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工作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云南重要講話精神,提升政治站位,把“四個意識”落實到行動上和工作中,圍繞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加強對公職人員履職盡責情況的監督,加大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領導人員的問責力度,使公職人員在監督中行使職權,堅決反對和糾正“太平官”“糊涂官”“庸懶官”等現象,著力整治影響云南發展、群眾反映強烈的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等作風突出問題,推動廣大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改作風轉作風,大力弘揚“跨越發展、爭創一流,比學趕超、奮勇爭先”精神,提振精氣神,凝心聚力、苦干實干,確保實現云南跨越式發展,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二)工作原則。一是堅持全面推進。各級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關堅持統一領導和分級負責相結合、直接監督和授權監督相結合,對所轄范圍內黨組織和黨員干部及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二是堅持問題導向。著力發現問題,督促整改問題,嚴查典型問題。三是堅持紀法貫通。嚴格依紀依法,推動紀律作風建設。四是堅持深化運用“四種形態”。抓早抓小,防微杜漸。五是堅持權責一致。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六是堅持實事求是??陀^分析問題,公正對待干部,精準實施監督,確保經得起檢驗。

        (三)監督任務。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按照監察法的規定,加強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各級黨組織,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及時發現履職盡責中存在的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等問題,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督促立行立改,推動轉變作風、解決問題、改進工作;問題嚴重、整改不力、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公職人員和領導人員進行問責,直至作出黨紀和政務處分;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監督范圍。省屬各部門、各單位,州(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黨委(黨工委)、政府及所屬部門、單位的公務員和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二、監督重點

        (一)突出對學習掌握理論政策、貫徹落實決策部署情況的監督

        1.對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不認真學習,不掌握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政治站位不高,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導致工作中出現偏差和失誤。

        2.對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不認真執行或選擇性執行,未結合實際明確具體貫徹的措施、辦法和責任單位及時限,或者將上級或外地文件簡單照抄照搬,導致貫徹落實工作流于形式,無法實際操作。

        3.對上級出臺的政策,不及時研究部署、督促指導相關單位實施,不主動向上級對口部門匯報對接具體項目和工作,導致錯失利用政策發展機遇。

        4.工作作風漂浮,不細不實,不熟悉本領域或職責范圍內工作的重要政策,不掌握工作要求和方法,不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在履行崗位職責工作中,不能有效組織帶領干部群眾落實上級決策部署,影響本地本單位工作推進和發展成效。

        (二)突出對重點工作環節的監督

        1.決策環節

        “三重一大”制度不健全,沒有嚴格遵守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的規定和程序,不按照制度要求開展科學論證和評估、征求有關方面或社會的意見、履行審批或招投標等有關程序等,導致決策失誤或者決策不及時,影響發展或造成損失。

        2.管理實施環節

        在工作運行管理中,對事關本地本部門發展大局、工作全局的事項,只注重前期規劃申報、創建、爭取機構編制等,忽視后續的管理、升級和創新發展,導致工作倒退、考核通不過、一些支持政策被上級收回、榮譽稱號被取消等現象。

        在履行工作職責中,習慣于“慢、拖、推、避”,對須限時辦結的事項不按規定和要求辦理,對上級交辦的事項不催不辦、不問不回、行動遲緩,對一些復雜問題和矛盾敷衍塞責、推諉扯皮,導致工作貽誤。

        在提請上級領導和單位研究有關事項中,對需要把握的問題不認真研究或研究不透,不能提出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意見和措施;工作拖沓甚至壓件誤事,臨近甚至超過上報時限才報批研究。

        在監督管理中,未能全面履行職責,不堅持問題導向,回避本地本單位、本系統本行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矛盾,未積極主動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引導、規范、糾正、整治,管理失控,導致問題日積月累,長期得不到解決,并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

        3.項目策劃和審批環節

        項目實施主體單位對相關政策和項目目標了解掌握不清晰,沒有根據上級決策謀劃項目、制定具體實施措施。缺乏工作的主動性,抓項目只停留在口頭上,未能按有關規定開展前期工作,造成項目難以審批落地,影響發展目標完成和上級決策部署落實。

        在審核批復工作中,行業管理職能機構怕擔責、不履責,只片面地以限制性要求來否定項目,而不在立項、選址、用地、環評及其他審批要件等方面去指導幫助工作,推諉扯皮,導致一些政策和項目不能在合理的期限內順利得到實施和審批,影響政策和項目實施落地。

        4.資金保障環節

        在資金使用中,資金主管部門不及時按計劃撥付,影響資金使用效率;對上級撥付的資金,不注重工作銜接和跟蹤問效,工作推進不力、項目實施緩慢,導致資金沉淀,甚至上級收回專項支持資金。

        (三)突出對重點領域監督

        1.在扶貧領域,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對扶貧目標任務、扶貧對象、扶貧政策掌握不全面,針對貧困原因制定的脫貧措施不精準、不完善,實施緩慢,不能按計劃推進,甚至出現偏差;幫扶單位、駐村工作隊不認真落實職責任務;領導組織脫貧攻堅工作的作風不嚴不實,甚至搞數字脫貧、虛假脫貧及形象工程,導致影響脫貧攻堅目標任務如期完成;在扶貧資金管理使用中出現貪污挪用、截留私分、優親厚友、虛報冒領、雁過拔毛、強占掠奪以及虛報項目、套取騙取等向扶貧資金“動奶酪”的行為,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甚至嚴重違紀違法。

        2.在基礎設施建設領域,對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物流和城鎮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組織實施不力;對資金短缺、征地拆遷、較輕影響的氣候因素等施工中遇到的一些問題,不協調、不解決、不克服,導致投資計劃完不成,工程建設項目不能如期建成并發揮作用。

        3.在專項整治領域,落實“破”“立”結合推進“三去一降一補”決策部署不力,對取締“地條鋼”等重點整治事項執行不到位,導致調結構、增后勁的政策措施長期不能落地落實;整治旅游市場秩序態度不堅決、措施不落實,導致出現重大負面輿情事件或旅游景區被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甚至被摘牌。

        4.在防范化解重大風險領域,風險防控責任和政策措施落實不到位。金融風險防控工作中,對各類交易場所和影子銀行、互聯網金融以及非法集資活動的監管薄弱,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對不良貸款風險處置化解不力。政府債務風險防控工作中,只注重眼前功利,不謀長遠發展和解決當前實際問題,制定超出實際的增長目標,不考慮財政承受能力進行重大項目投資或制定重點支出政策,寅吃卯糧,違規違法融資擔?;蜃兿嗯e債,未堅決遏制隱性債務增長;新官不理舊賬,不壓實債務化解責任,未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存量債務。國有企業債務風險防控工作中,對企業負債率管控不力,推動去杠桿的措施得不到落實,對外投資及擔保等行為不規范。導致金融、政府債務、國有企業債務風險增大或得不到及時化解。

        5.在生態環保領域,不嚴格執行生態保護、環境治理工作責任規定,履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不到位,實行河長制、湖長制后主責部門不充分履行責任,對決策事項執行不力、久拖不辦,不主動發現、報告和處置問題;地方領導和主管部門沒有按照有關要求對私挖濫采、違規排放、面源污染、黃標車等問題進行治理,監管部門履職不到位,導致生態環境遭受破壞、質量下降,完不成國家下達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任務。

        6.在安全生產領域,不落實地方領導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不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疏于安排部署和監管檢查,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改不及時,安全事故處置預案針對性不強、不完善,安全崗位培訓不到位,導致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造成相應損失和影響。

        7.在改善營商環境領域,對符合產業政策方向、綠色環保要求的項目和投資,在落實政策和提供審批、工商稅務登記服務等方面,辦理拖沓、吃拿卡要,地方保護主義作祟,對企業反映的問題和困難,不按照職責要求去協調解決,導致項目長期談而不決、決而不行,甚至由此出現項目易地落戶落地的情況。

        8.在公共服務領域,落實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不力,對群眾要求兌現政策、辦證辦照、申請、訴求、咨詢、信訪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未認真履行辦理、答復、協調、報告等職責,甚至曲解政策、編造借口、推卸責任,敷衍和刁難群眾,導致引發矛盾,群眾意見較大或引發負面輿情事件。

        9.在其他領域,履職不力、失職失責甚至失職瀆職等問題。

        (四)突出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監督

        1.主管部門對履行職責沒有具體化、單位領導班子全面領導責任不落實、部門該履行的責任不履行,習慣當“傳遞手”,難辦的事就往上推或者往下推,將履責變推責;以傳達代替部署,以簽訂責任書來代替具體工作落實;對下級上報的請示事項不及時辦理、協調和答復;不到困難較多、情況復雜、矛盾集中的地方去指導下級和基層開展工作等,導致上級決策部署不能夠有效推進貫徹,工作不能得到層層落實。

        2.承辦單位“等靠要”思想嚴重,對應受理和辦理的事項,不顧辦理質量,不及時提出擬辦意見并報批,甚至出現重大失誤,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該及時辦理的無故拖延,導致工作貽誤;壓件不辦、不回復,甚至吃拿卡要、以權謀私,違反紀律和法律。

        3.實施主體單位不組織研究吃透黨中央、國務院和上級黨委、政府的部署要求和精神,不結合本地實際具體組織實施,或者打折扣、搞變通,影響整體發展;怕擔責、怕“出事”,在本職工作中遇到矛盾和困難就推諉不辦;在實施過程中檢查、協調、督促工作不力,導致不能按時完成目標任務。

        4.各級機關和單位履行監督和監管職責不力,沒有突出問題導向,應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后不處置、不報告,監督對事對人不具體,問責追責寬松軟,導致督促和震懾作用得不到發揮。

        5.領導崗位人員不落實領導責任,只追求不“出事”,缺乏改革創新發展的舉措,不能打開本地本單位工作局面,導致職責內的工作長期處于本領域較低水平,考評連續不合格或基本合格;對自身職責定位不清,對分管事項不清楚就決策,報審的文件不審閱就簽批,導致出臺政策措施、制發文件中出現錯誤導向和嚴重偏差;對難題不指導、不協調、不解決,重點工作難以推進,甚至在位不在崗、在崗不盡責,導致貽誤工作推進,影響事業發展。

        6.中層管理崗位人員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不掌握情況,不落實請示報告制度;對領導決策不細化、不落實,對上報事項不研究、不把關,對會商辦理的事項不對接、不協調,導致上情下達、下情上傳不暢,影響工作正常運轉。

        7.基層執行崗位人員在承擔具體負責的事項中未認真履行直接責任,沒有嚴格落實首問首辦負責、服務承諾、現場答復、限時辦結等相關規定;在一線組織實施的負責人員,沒有履職盡責,導致工作延誤、群眾滿意度不高。

        各地各部門要對照以上問題及情形,結合本地本部門工作實際,進一步查找存在的突出問題,準確把握監督重點,細化問題清單,增強監督工作的針對性。

        三、問題發現

        (一)各級黨委(黨組)和相關職能部門要樹立鼓勵發現問題、整改問題的導向,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機關和信訪、組織人事、督查督辦、審計和相關行業職能部門的作用,并聽取群眾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著力發現所轄范圍內公職人員履職不力、失職失責問題。

        (二)紀檢監察機關要把發現問題作為加強監督的關鍵環節,進一步暢通信訪舉報渠道,建立健全“信、訪、網、電、新媒介”五位一體信訪舉報體系,及時收集群眾對公職人員履職不力、失職失責問題的反映和舉報,并對相關信訪問題單獨列項、專門統計、逐月分析,選擇重點轉辦件、交辦件掛牌督辦。

        (三)巡視巡察機構要將發現履職不力、失職失責問題作為重要任務。省委巡視每年都要安排專項巡視,州(市)、縣(市、區)每輪巡察都要安排相應任務,并組織開展“機動式”“點穴式”“回頭式”巡視巡察。

        四、處置工作機制

        (一)各級黨委(黨組)和相關職能部門對發現的問題及線索,由本地本單位紀檢監察機構進行調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研究作出批評教育、督促整改、問責、處分的決定。黨委(黨組)可根據有關法規賦予的相應處分權限,研究作出黨紀處分、政務處分的決定。

        (二)紀檢監察機關與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既各司其責,又配合聯動,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首先按照有關行業監管法規,對本部門管轄范圍內的公職人員履職不力、失職失責問題進行調查,作出責任認定,并提出問責追責建議,問題較嚴重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和有關行業部門聯合調查。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履行程序,作出問責處理決定。典型問題由行業監管部門公開通報曝光。

        (三)建立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及其派駐機構對履職不力、失職失責行為的監督工作體系。

        1.基層組織、企業、事業單位黨組織發現的問題要按照歸口受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報相應紀檢監察機關信訪部門進行登記、分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部門按月逐級統計上報工作情況至省紀委、省監委信訪室。

        2.各級部門發現的問題,由派駐紀檢監察機構按月報同級紀委、監委信訪室。

        3.各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機構收到信訪舉報件后,由信訪部門受理登記,黨風政風監督室建立專門工作臺賬,按程序轉相關執紀監督室進行處置,委內有關部門根據職責開展后續處置工作。屬于批評教育的,由各單位派駐機構提出意見,由同級黨組織做出處理,并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進行備案統計。

        五、調查處理

        (一)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按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規黨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云南省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監察工作辦法(試行)》等法規制度,嚴格按規定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和處置。

        (二)對于不認真學習貫徹黨的理論、方針政策和上級決策部署,導致不能充分履職和正確履職,情節較輕的,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誡勉直至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問責。

        (三)對于在各工作環節、各工作領域和不同層級崗位履職盡責不力、貽誤工作,影響上級決策部署及時貫徹、政策項目資金落地落實、目標任務如期完成等,情節較輕的,通過紀律檢查建議書、監察建議書、巡視巡察意見反饋等指出問題、督促整改;情節較重或拒不整改的,給予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問責;情節嚴重,造成損失及不良影響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者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可視情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等政務處分。

        (四)對于履職盡責不力、失職失責,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損害管理服務對象和群眾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問責;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者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可視情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等政務處分。

        (五)對于履職中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或涉嫌職務違法,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者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同時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等政務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同時作出降級、撤職等政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同時作出開除的政務處分。

        (六)對涉嫌職務犯罪,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七)對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置公職人員履職不力、失職失責的典型問題,要及時點名道姓公開通報曝光。

        六、有關工作要求

        (一)各級各部門要把作風建設和履職盡責監督工作結合起來。一是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特別是要加強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教育,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二是加強對公職人員履職盡責的常態化管理,作出具體安排部署,明確工作責任和措施,著力從工作推進、日常監管、社會反映、群眾訴求中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三是加強日常監督工作,各級各部門要敢于較真碰硬,健全監督措施,讓各級領導干部和公職人員習慣在監督下開展工作。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發揮好監督職能,強化監督責任,發揮好巡視監督的作用,建立黨風政風監督室牽頭、紀檢監察監督室專司日常監督的工作機制。四是把考核和監督成果作為業績評定、評先評優、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二)對問題線索進行起底和常態化排查。2018年第二季度,省、州(市)、縣(市、區)紀委、監委和各級派駐(出)機構要對2017年以來收到的、向下級交辦和其他部門轉辦的反映公職人員履職不力、失職失責問題線索進行一次“大起底”,對辦理質量進行一次“回頭看”,看是否存在該處置的線索未予以處置,看該初核的問題是否一轉了之,看在辦的問題線索是否久拖不決、處置不當。對一直擱置、不知所終和不依紀依法依程序嚴肅處置的,一律重新登記和辦理。在此基礎上,建立常態工作機制,每月對相關問題線索組織開展一次集中排查。建立專門的問題線索臺賬,動態更新并逐月進行對賬核對,確保件件有著落,并為問題線索處置提供更加具體和詳實的依據。

        (三)加強快查快處和直接查處。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履職不力、失職失責嚴重問題要實行立項專辦,專門登記建檔,實行優先辦理,及時作出結論,嚴肅進行處理。專辦件應于1個工作日內啟動調查,一般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報告、提出處置意見;一時難以查清的,調查時限不超過30個工作日。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案件,上級紀委、監委可直接查處。

        (四)壓實工作責任。下級紀委、監委要向上級紀委、監委,派駐(出)機構要向派出的紀委、監委報告每季度查處履職不力、失職失責的清單和典型案例。各級紀委、監委黨風政風監督室要牽頭列出重點問題線索清單,逐件重點督辦,推動解決有件不辦、壓案不查、執紀不嚴等問題。省紀委、監委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力量到地方、部門、單位調研督導,檢查發現問題、線索處置、查處通報等情況。對工作推動不力,有問題不報告、不查處,群眾反映強烈甚至引發輿情事件、群體性事件的地方、部門和單位,嚴肅問責追責,既嚴肅追究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又嚴肅追究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責任。

        (五)加強宣傳宣講。各級紀委、監委宣傳部要協調黨委宣傳部門、黨校、媒體,對本意見作全面、系統的宣傳、引導、解讀,采取在線訪談,開設專欄、曝光臺等方式,營造良好氛圍,推動工作落實。

        中共云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云南省監察委員會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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