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是法條競合還是應數罪并罰?2019年4月,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的一起案件就遇到了這個問題。上訴人關毅敏是溧陽市社會保障服務中心醫療管理科原科長,她和其辯護人認為,其犯罪行為系一個行為涉及兩個罪名,屬于法條競合,應以受賄罪定罪處罰。最終,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支持這一意見,而是裁定維持一審判決,即認定關毅敏的犯罪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應數罪并罰。兩種觀點的依據分別是什么?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各抒己見,并請讀者學習討論。
特邀嘉賓:
車 妍 溧陽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干部 錢 鵬 溧陽市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 周 蘭 溧陽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
基本案情:
2003年起,關毅敏相繼擔任溧陽市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服務中心醫療保險管理科科長、溧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屬溧陽市社會保障服務中心醫療管理科科長,負責特殊病種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審核和發放,具體審核參保人員或代辦人員提交的發票、處方、用藥量及費用等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并核算報銷范圍和報銷金額。然而,她平靜的工作生活在2012年被打破。
2012年起,溧陽市平安藥店店主、溧陽市安平醫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一平認識了關毅敏。2014年至2016年,周一平先后通過為多名病患辦理特殊病種鑒定手續,或聯系已經辦理過特殊病種鑒定的病患,以幫助報銷特殊病種醫療保險費用、可到其藥店買藥年底結算為由,偽造陳水福等31人的溧陽市人民醫院門診處方箋及醫生簽名,虛構出病人在溧陽市人民醫院看病、開具處方并在他的藥店買藥的事實,并由其所經營的公司開具買藥發票或向其他藥店購買發票,而后進行特殊病種醫療保險報銷,騙取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共計人民幣1439073.41元。
而在2014年至2016年期間,關毅敏在特殊病種醫療保險費用的審核過程中,明知周一平提供的上述31人報銷資料中存在虛假情況,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審核職責,審核通過不符合規定的特殊病種醫療保險費用,致使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共計人民幣1439073.41元。
2012年至2016年間,周一平多次送給關毅敏錢財,感謝她在特殊病種醫療保險報銷審核中給予的幫助。幾年間,關毅敏共收受周一平所送錢財24萬元。
2018年6月25日,關毅敏因嚴重違紀違法涉嫌犯罪被溧陽市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并于7月4日被采取留置措施。關毅敏被留置后,2018年8月10日,其親屬代其退出涉案款物24萬元。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18年6月25日,關毅敏因嚴重違紀違法涉嫌犯罪被溧陽市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并于7月4日被采取留置措施。
【采取刑事強制措施】2018年8月15日,溧陽市監委將周一平、關毅敏涉嫌犯罪一案移送溧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同日,經溧陽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關毅敏被溧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審查起訴】2018年9月18日,針對周一平、關毅敏涉嫌犯罪一案,溧陽市人民檢察院向溧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18年12月19日,溧陽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周一平犯詐騙罪、行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十萬元;被告人關毅敏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提起上訴】周一平、關毅敏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2019年4月10日,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本案有哪些特點,起訴意見書著重把握了哪些問題?
車妍:本案是溧陽市監委成立以來辦理的第一起留置案件,在42天留置期內,溧陽市紀委監委在規范高效辦結案件的同時,成功教育感化審查調查對象關毅敏,實現了政治效果、紀法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在處理本案過程中,關于犯罪金額的認定相對復雜。本案中涉案病患共31人,涉案金額為1439073.41元。該金額的組成是31名病患的特種病醫保報銷虛假金額。而在143萬余元中,又分三種類型:其一,完全虛構處方箋及發票,偽造就醫事實;其二,在處方箋上增加用藥量,或虛開其他藥品,多開發票,該部分報銷金額,存在支付給病患的情況;其三,存在真實用藥情況,但醫院的處方箋系后補偽造。周一平提出,對于存在真實用藥情況的金額及支付給病患的金額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應當認定為犯罪金額。而這一涉案數額如何計算,關系到關毅敏濫用職權導致的危害結果的認定。
我們認為,周一平偽造處方箋及醫生簽名,虛構病人到醫院看病、開具處方后在藥店買藥用藥的事實,騙取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周一平在報銷后支付給病患的金額,只是其對非法占有資金的處分。而對于用藥金額,用藥的真實性,藥品名稱、數量、金額均無法查證,且特種病醫保要求病患在指定醫院由醫生開具處方箋,方可到藥店購買藥品,而后才能進行醫保報銷。周一平讓病患直接到其藥店拿藥,而后偽造處方箋及醫生簽名,騙取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應予認定。因此,相應的,關毅敏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金額也應認定為相同金額。
在審查調查期間,關毅敏積極配合審查調查,如實交代自己的違紀違法問題,動員家屬積極退贓;并撰寫了懺悔反思材料,對國家特種病醫保報銷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改進意見;同時,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問題,構成立功。另外,關毅敏主動要求現身說法,作為反面教材警示教育他人,配合拍攝警示教育片。綜上,溧陽市紀委監委認定關毅敏具有從輕處罰情節。
2、關毅敏及其辯護人認為,她因涉嫌貪污被立案并被留置,因此其到案后主動交代濫用職權的事實構成自首,如何看待這一觀點?
車妍: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成立自首需要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要件。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分子未被辦案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向辦案機關投案的,是自動投案。在此期間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自首。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規定,雖然如實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實供述的其他犯罪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犯罪屬選擇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實上密切關聯,如因受賄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賄為他人謀取利益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的,應認定為同種罪行。
本案中,關毅敏在辦案機關因其涉嫌貪污犯罪而對其進行審查調查時,主動交代了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周一平詐騙提供方便,造成國家醫保資金嚴重損失的濫用職權犯罪事實,但其濫用職權事實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涉嫌貪污犯罪事實在法律、事實上密切關聯,因此,不應對其認定為自首。
3、起訴書中對關毅敏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的量刑建議分別有何考慮?實踐中,認定濫用職權罪需把握哪些問題?
錢鵬:關毅敏犯濫用職權罪,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其濫用職權犯罪的事實系主動交代,可酌情從輕處罰。關毅敏犯受賄罪,數額巨大,應當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因其已經全部退出贓款和坦白,可酌情從輕處罰。關毅敏檢舉他人犯罪行為,已查證屬實,系立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關毅敏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
所謂濫用職權,是指不法行使職務上的權限的行為,以行使職權的外觀,實施實質的、具體的違法、不當的行為。實踐中,濫用職權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一是超越職權,擅自決定或處理沒有具體決定、處理權限的事項;二是放任職權,隨意地對事項做出決定或者處理;三是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四是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地履行職責。實踐中,認定濫用職權罪,需把握以下幾個問題:
濫用職權屬于結果犯,即以發生特定的犯罪結果作為既遂的標準,即行為人不僅實施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行為,而且只有發生了特定的危害結果,才能構成犯罪。
危害結果的一種表現是經濟損失,本案即是如此。一般認為,立案后提起公訴前還未追回的經濟損失就應認定為濫用職權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但若是犯罪嫌疑人主動挽回或者積極協助挽回的經濟損失,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通過民事途徑挽回的經濟損失,一般可以予以扣減;在審判階段挽回的經濟損失,一般不予扣減,僅作為量刑的酌定情節。
認定濫用職權的因果關系,關鍵是審查行為人濫用職權行為對危害后果的發生是否實際發生了作用。具體而言,凡是濫用職權行為對重大損失危害后果的產生實際發生了作用,且為一般人所能夠預見或認識或者行為人已經預見或認識,就認為存在因果關系。
4、關毅敏及其辯護人認為,其行為屬于法條競合,如何看待這一觀點?為何認定關毅敏同時構成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
周蘭:我們認為,關毅敏的行為不屬于法條競合。法條競合,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具有包容關系的具體犯罪條文,依法只適用其中一個法條定罪量刑的情況。
對“法條競合犯”的處理原則一般是,當法條重合時,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適用重法優于輕法。如《刑法》規定的“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具有競合關系。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詐騙罪規定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當招搖撞騙犯罪詐騙公私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招搖撞騙罪的法定刑過低時,就應適用重法優于輕法原則。這一原則是法條競合法律適用原則在特殊情況下的補充,更能體現罪責刑相適應。
本案中,關毅敏主觀上具有濫用職權和受賄兩個故意,客觀上既實施了受賄行為又實施了濫用職權兩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從客體上講,由于關毅敏不正確履行職責、濫用職權,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顒?。而關毅敏受賄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由此可見,關毅敏的行為符合兩個獨立的犯罪構成特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并收受賄賂,同時構成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并罰。因此,法庭對關毅敏以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進行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