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共同收受他人禮金與共同受賄犯罪如何確定各自數額?
答:共同違規收受他人禮金屬于《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經濟方面共同違紀行為,根據《條例》,在認定數額時根據“個人所得數額”。給予處分時,“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如,某學生家長C某為了與該縣教育局副局長A某及該縣某公立中學校長B某處好關系,在過春節時共送給二人禮金6萬元,二人予以均分。事后調查,A某與B某并未利用職權為C某謀取或者承諾謀取利益。此時,A某與B某構成共同違紀,違紀數額都是3萬元。在處分時,根據二人實際所得的3萬元以及各自在共同收受禮金違紀行為中所起的作用,依據《條例》第八十八條分別給予處分。
上述案例中,如果C某為了讓孩子在統一考試中未達到基礎分數線的情況下入學,而送給A某B某共6萬元(二人均分),A某與B某也在此事上提供了幫助,那么A某與B某構成共同受賄。按照刑法“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共同正犯處罰原則,A某與B某都要對共同收受的6萬元承擔責任,二人的受賄數額不是個人實際分得的3萬元,而是共同參與的6萬元,并在此數基礎上分別定罪量刑。
有同志提出,A某B某構成共同受賄犯罪的同時肯定也共同違反廉潔紀律,如此一來不就出現對同一行為的紀律處分與刑事處罰在認定數額上不一致嗎?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認識到,《條例》第二十五條針對的是單純違紀問題,如果某行為已經涉嫌犯罪,那么直接依照《條例》第二十七條紀法銜接條款處理?!稐l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痹摋l是紀法銜接的實體性條款,A某與B某構成共同受賄時,可直接依照該條款給予黨紀處分。而且,在審理報告中,A某與B某涉嫌共同受賄的事實會放在涉嫌犯罪問題部分表述,不會在違紀事實部分重復表述。(劉一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