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受賄犯罪中,收受古玩字畫、玉器珠寶等“雅賄”者不乏其人,而受賄犯罪作為數額犯,受賄金額大小會直接影響定罪量刑。實踐中,對并無統一市場價格的貴重物品,如何認定數額?
答:古玩字畫等物品相較于普通財物來說,往往真偽難辨、價值難定,而且價格波動較大。實踐中在認定被調查人受賄貴重物品數額時往往根據行為人主觀認識、行賄人購買價格、鑒定價格、市場因素等進行綜合考量。
從被調查人的認識因素來看。例如,國家工作人員甲之前在工作上給過商人乙一些幫助,收受乙送的一幅宋代名畫。若甲對畫的價值有概括的認識,即認識到可能值錢,但不了解具體金額,且來者不拒,無論價值大小都一概收受,則甲受賄數額為畫的實際價值。按照乙購買時支付的價格計算,如無法查清購買價格,則參考行受賄時段對被調查人最有利的時間為基準日進行鑒定得出的價格。但若甲收受的宋代名畫經過鑒定為贗品,實際價值僅百元左右,而乙誤以為是真品購買,支付了50萬元。由于甲收受的畫實際價值僅百元左右,若認定其構成受賄,則顯失公平;若認定甲不構成受賄,乙實際支付的價值卻是50萬元。實務中,這種情況下,一般不認定受賄、不計算數額,而作為情節進行認定。
在被調查人對財物價值有明確認識的情況下。仍以上述案例為例:一日,甲逛古玩市場遇到乙,對一幅宋代名畫愛不釋手,乙當場花50萬元買下送給甲。此時由于甲乙二人對該畫的價格都有明確認識,即乙認識到他實際上替甲支付了50萬元,甲認識到其實際上收受了乙50萬元,畫只是一個載體,這種情況與收受50萬元現金本質相同。即便該畫經過鑒定為贗品,實際價值不足千元,甲的受賄數額仍為50萬元。
實踐中也存在被調查人認識錯誤的情況。一種情況為被調查人實際收受的物品價值遠遠高于其意圖收受的物品價值,且若其意識到物品真實價值則會拒收。比如上述案例中,甲喬遷新居,乙送給甲一幅宋代名畫,甲拒收,乙便謊稱系一位愛好書畫的好友臨摹,不值錢,甲才收下。事后經過鑒定,該幅畫為真跡,價值50萬元。此時,由于甲對財物的價值產生了錯誤認識,不具有受賄的故意,不構成受賄罪,其行為若符合有關廉潔紀律構成要件,可認定違反廉潔紀律。
另一種情況是,被調查人實際收受的物品價值遠遠小于其意圖收受的價值。比如,乙知道甲喜歡宋代某畫家的作品,便買了一幅近代仿品送給甲,甲以為是真跡予以收下(若知道是贗品則不屑收受),并以為該畫價值50萬元左右。后經鑒定,該畫為仿品,價值1萬元左右。一種觀點認為,畫實際價值1萬元,沒有達到受賄罪最低數額標準,甲不構成受賄罪。另一種觀點認為,甲的主觀故意是收受價值50萬元的畫,因行賄人購買的是仿品,導致甲實際收受價值1萬元的畫,應認定甲受賄50萬元未遂。還有一種觀點認為,不應只看畫的實際價值是否達到受賄罪最低數額標準,也不應只關注甲意圖收受的價值,而應該將甲受賄情節納入考量,在收受物品實際價值未達到受賄罪最低數額標準時,只有情節嚴重的,才以受賄未遂追究刑事責任。筆者贊同最后一種觀點,其一,這種觀點符合受賄犯罪“數額+情節”的定罪量刑模式,其二也兼顧了刑法“主客觀相一致”“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總之,實踐中的情況千差萬別,并無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模式可套用,要具體案情具體分析。其中,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因素對案件定性起到很大作用,且往往以“沒意識到實際價值”“以為是假的”等理由提出抗辯,調查人員在分析把握時,不能一概聽信,而要結合被調查人的教育背景、有無相關專業知識、平時興趣愛好、收受財物后的處理方式、其他證人證言等因素來綜合判斷。(懿黎)